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鐵路之家 2020-10-13 7134 瀏覽 0 評論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規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3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營業線上,承擔公共運輸或者施工、維修、檢測、試驗等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依照本細則向國家鐵路局申請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經考試合格后取得資格許可,并獲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式樣見附件1)。
第三條 駕駛證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具體代碼及對應的準駕機車車輛類型為:
(一)機車系列:
J1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2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和內燃機車;
J3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和電力機車;
J4類準駕動車組(不含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5類準駕內燃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
J7類準駕動力分散型電力動車組;
J8類準駕動力集中型內燃動車組;
J9類準駕動力集中型電力動車組。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
L1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四條 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企業應當為駕駛資格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學習、培訓條件。
企業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崗前教育和培訓,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未經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定期對駕駛人員組織培訓和考核,制定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保存培訓考核記錄??己瞬缓细竦鸟{駛人員應當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企業應當對駕駛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國家對駕駛人員健康標準要求的,方可允許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對駕駛資格申請人和駕駛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科學合理制定執乘制度,正規流程駕駛人員身心健康,并根據動車組駕駛人員的年齡、健康狀況、技能水平等確定合理的執乘方式,確保鐵路運輸安全。
第五條 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一)走私、販賣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組織、領導或者參與恐怖主義活動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行為的;
(四)違章駕駛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訓等措施的。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鐵路機車車輛,不得將鐵路機車車輛交由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不含經批準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上進行實際操作訓練或者實際操作考試的人員,下同)駕駛。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提交完整、真實的申請材料。
通過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申請時,按信息管理系統有關要求辦理。企業應當明確具體部門及人員并在專用計算機上負責本單位駕駛人員的信息查詢及申請資格初審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只能申請機車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種,或者自輪運轉車輛系列L3、L2中的一種。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理論考試報名截止日期計算,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45周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健康檢查規范》(TB/T3091)規定的健康標準,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具有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并能夠熟練運用普通話交流;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含高職,下同)或者鐵路相關專業中專學歷;
(四)機車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或者機務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申請J9或者J8類駕駛資格時,申請人應當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且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申請J7類駕駛資格時,申請人應當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機車車輛或者機電類專業,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行程20萬公里或者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2年以上且乘務學習行程15萬公里以上,或者連續擔任動車組機械師職務2年以上且連續動車組機務乘務學習行程10萬公里以上。
(五)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應當連續自輪運轉車輛乘務學習6個月以上。
第十條 初次申請駕駛資格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報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具有資質的健康體檢機構,或者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健康檢查規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四)本人學歷相關材料;
(五)動車組機械師申請J7類駕駛資格時需提供動車組機械師任職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增加本系列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或者增加準駕系列稱為增駕。申請增駕時,申請人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J1類增駕資格時,J2類駕駛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具有J6或者J9駕駛資格且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J3類持證人應當具有J5或者J8駕駛資格且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J4類持證人應當符合本條第(五)項規定;
(二)申請J2類增駕資格時,應當具有J5、J7、J8類駕駛資格中的兩種,具有J5和J8類駕駛資格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五)項規定,具有J5和J7類或者J7和J8類駕駛資格的應當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
(三)申請J3類增駕資格時,應當具有J6、J7、J9類駕駛資格中的兩種,具有J6和J9駕駛資格的應當符合本條第(五)項規定,具有J6和J7類或者J7和J9類駕駛資格的應當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
(四)申請J4類增駕資格時,應當具有J5、J6、J8、J9類駕駛資格中的三種,且應當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
(五)申請J7類增駕資格時,應當至少具有J5、J6、J8、J9類駕駛資格中的一種,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記載的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有所持有的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
(六)具有J5、J6、J8、J9類中的一種或者多種駕駛資格后申請增駕時,應當具有最新所持有的駕駛資格1年以上且安全乘務6萬公里以上;
(七)申請L1類增駕資格時,L2類持證人應當具有L2類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萬公里以上,L3類持證人應當具有L3類駕駛資格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3萬公里以上。
第十二條 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第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駕駛證信息。
第十三條 申請增駕時,每次可申請某一系列的一種機車車輛類型??缦盗猩暾堅鲴{時,按初次申請條件辦理。
具有J5、J6、J7、J8、J9類中的一種或者多種駕駛資格后申請增駕時,滿足J1、J2、J3、J4類準駕類型條件的,應當合并升級準駕類型;具有L2類或者L3類駕駛資格后互為申請L3類或者L2類駕駛資格時,按增駕辦理。
第三章 考試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具體承辦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的下列工作:
(一)制定考試管理辦法,以及考試相關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依據考試大綱建立健全考試題庫,確定考試題型,制定考試評分標準,研究改進考試方法;
(三)審核確定考試站、考點、報名點并動態管理,依據考試公告組織考試報名;
(四)組織建立并動態管理考試專家庫、考評員庫;
(五)審核申請人資格,并組織考試;
(六)公布考試結果,接受考試咨詢;
(七)依據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決定書,組織制作并發放駕駛證。
第十五條 考試中心應當按照本細則和有關規定對考試具體承辦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確認、培訓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和申請增駕的人員應當參加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荚嚢ɡ碚摽荚嚭蛯嶋H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作考試)。
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
實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
經理論考試合格后,方準予參加實作考試。理論考試或者實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第十七條 理論考試由考試中心按照國家鐵路局頒布的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命題,統一評分標準。
實作考試由考試中心按照國家鐵路局頒布的考試大綱組織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人報名參加理論考試時,應當出示報名材料原件??荚噲竺c應當留存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學歷證明和駕駛證(申請增駕時)的復印件,以及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和體檢合格報告的原件,并保存報名材料的電子掃描件。需要留存考生紙質報名材料的企業,應當向考試報名點申請復印,加蓋考試報名點有效公章??荚噲竺c應當現場采集申請人照片,及時傳入信息管理系統。
照片要求:半身脫帽正面照,白底彩色,著深色上衣,幅面規格為20×25mm,大小約100K,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采用JPEG格式。
考試報名點應當做好對申請人報名有關個人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報名點和考試站應當按規定對申請人理論考試資格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提供理論考試準考證。
考試中心應當按規定對申請人的理論考試資格進行抽查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人理論考試資格。
第二十條 申請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理論考試準考證參加理論考試??荚囍行脑诳荚嚱Y束后3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并向考試合格者提供理論考試合格通知單。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憑理論考試合格通知單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實際操作訓練后,方可向考試報名點提交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申請參加實作考試。
第二十二條 考試報名點和考試站應當按規定對申請人實作考試資格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提供實作考試準考證。申請人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和實作考試準考證參加實作考試。
考試中心應當按規定對申請人的實作考試資格進行抽查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人實作考試資格。
第二十三條 實作考試由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組織考試站或者實作考點具體實施。實作考試具體承辦單位應當在每次實作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考試中心上報當次實作考試成績。
逐步推廣采用模擬駕駛考評方式,提升實作考試測試水平。
第二十四條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論考試合格通知單的簽發日期為準。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在理論考試合格通知單有效期內,申請人最多可參加3次實作考試。
第二十五條 理論考試試卷和實作考試試卷及試題按機密件管理。理論考試試卷由考試中心負責保存,實作考試評分記錄表、成績單由實作考點負責保存,并將電子掃描件報考試中心保存。
第二十六條 考試中心接收到實作考試具體承辦單位上報的申請人實作考試成績及相關資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考試科目成績的匯總審核,并在指定網站公布成績供申請人查詢。
公布成績后5個工作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考試中心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統一向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報送駕駛證辦理材料。國家鐵路局應當在收到考試中心報送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在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 考試中心應當定期對考試情況及時總結分析,不斷研究改進考試方法。
第四章 駕駛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駕駛證的監制和日常管理。
申請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由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頒發相應類別的實體駕駛證。信息管理系統自動生成電子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駕駛證應當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記載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單位、公民身份號碼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號碼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號碼和本人照片;
(二)簽注內容: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代碼、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發機關印章。
第三十條 推廣應用信息管理系統,完整、準確、及時記錄和存儲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考試記錄、駕駛證管理等信息,實現駕駛資格許可管理信息化。
駕駛人員通過信息管理系統申請駕駛證換(補)及注銷時,由企業管理人員初審合格后提交。
第三十一條 駕駛證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企業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駕駛人員執業時,應當攜帶實體駕駛證,遇執法檢查時,應當主動配合駕駛資格查驗工作。
查驗駕駛資格時,電子駕駛證和實體駕駛證均可作為驗證依據。若實體駕駛證與電子駕駛證信息發生不一致時,以電子駕駛證信息為準。
第三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三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或者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換證申請。駕駛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30日前向考試中心提交換證申請材料。駕駛證記載內容變化、損毀或者駕駛證丟失的,應當于90日內向考試中心提交換證或者補證申請材料。國家鐵路局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或者補證。
非有效期滿換證或者補證的,換證或者補證時無須提交體檢合格報告和照片,換發或者補發后的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變。
駕駛證申請補證期間,駕駛人員可憑電子駕駛證執業。
第三十四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換證時,持證人應當向考試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駕駛證換(補)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3);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已持有的駕駛證(電子掃描件);
(四)具有資質的健康體檢機構,或者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健康檢查規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五)符合第十八條要求拍攝的本人近期照片。
申請補發駕駛證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材料。補發的駕駛證正面右上角作“補”字標記。
第三十五條 非有效期滿因駕駛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持證人自愿降低準駕機型申請換證的,應當提交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考試中心收到駕駛證換證或者補證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換證或者補證申請(格式見附件4、附件5、附件6)匯總審核,并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國家鐵路局應當在收到考試中心報送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公告。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駕駛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資格許可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駕駛證: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駕駛人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駕駛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和駕駛人員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糾正,依法查處。對高速列車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四十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企業對本單位駕駛人員加強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二)安排駕駛人員持過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準駕類型的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三)安排存在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情形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
第四十一條 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配合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駕駛人員保持駕駛資格條件情況;
(二)企業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情況;
(三)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以及對聘用的駕駛人員的崗前培訓情況。
第四十二條 企業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的駕駛資格許可存在應當撤銷、注銷情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考試中心,考試中心審核匯總后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由國家鐵路局依法作出決定并公告。
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的,由企業管理人員初審合格后提交。
第四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企業和駕駛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不得干擾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駕駛資格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
第四十六條 駕駛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視情形處以相應罰款:
(一)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1000元的罰款;
(二)因個人違章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發生較大及以上鐵路交通事故的,處1000元的罰款;
(三)將鐵路機車車輛交由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的,處800元的罰款;
(四)持過期、失效或者不符合準駕類型的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6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駕駛資格申請、考試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的罰款:
(一)對駕駛適應性測試不合格的申請人出具虛假合格證明的;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出具虛假乘務經歷合格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健康體檢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對不符合健康標準的申請人出具虛假合格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形處以相應罰款:
(一)明知駕駛人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1000元的罰款;
(二)明知駕駛人員患有妨礙安全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安全駕駛行為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1000元的罰款;
(三)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反鐵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駕駛要求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1000元的罰款;
(四)安排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800元的罰款;
(五)安排駕駛資格與準駕機型不符的人員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600元的罰款;
(六)安排駕駛人員持過期、失效駕駛證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600元的罰款;
(七)對違章駕駛人員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訓等措施仍安排其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處600元的罰款。
第五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形處以相應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上崗前未對駕駛人員進行上崗培訓的,處1000元的罰款;
(二)未建立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的,處1000元的罰款;
(三)未制定崗位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的,處800元的罰款;
(四)未建立培訓檔案的,處800元的罰款;
(五)未定期組織培訓考核的,處800元的罰款;
(六)對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未及時調整工作崗位的,處800元的罰款;
(七)非法扣留駕駛人員駕駛證的,處600元的罰款;
(八)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存在符合駕駛證撤銷、注銷的情形未按時報告國家鐵路局的,處6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二)故意為不符合申請條件、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合格成績或者核發駕駛證的;
(三)故意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換發或者補發駕駛證的;
(四)在辦理駕駛資格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中電子存檔材料或者紙質材料保存期限為長期。電子存檔材料或者紙質材料系指申請人的考試報名材料、理論考試試卷、實作考試評分記錄表、成績單及駕駛證換、補證申請材料等。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中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未明確要求為原件或復印件的,所提交材料應當為原件或復印件的電子掃描件。
第五十四條 按原《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6〕42號)有關要求獲得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其準駕機車車輛類型執行本細則有關要求。換證或者補證時,駕駛證上簽注的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應當按照本細則有關要求作如下更改:
原J1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更改為:J5類、J6類、J7類;
原J2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更改為:J5類、J7類;
原J3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更改為:J6類、J7類;
原J4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更改為:J5類、J6類;
原J5、J6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不作更改。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惰F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6〕4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式樣
2.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3.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換(補)證申請表
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申請匯總表
5.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非有效期滿)換證申請匯總表
6.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補證申請匯總表
來源:國家鐵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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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8日,經鐵道部批準,鐵路機車司機培訓考試中心正式成立。全國首個鐵路機車司機培訓考試中心在西南交通大學正式成立,這標志著我國鐵路對機車乘務員隊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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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2020-08-12) 鐵路之家
- 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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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網是電氣化鐵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目前我國大部分鐵路是電氣化鐵路,電氣化鐵路主要由接觸網、牽引變電所、鐵路線路和機車組成。因此,接觸網是電氣化鐵路的重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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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2020-02-19) 鐵路之家
- 坐火車時什么東西不能帶上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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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車時,什么東西不能帶上火車?火車上不能帶什么?一、請勿攜帶以下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以及各類配用子彈(含空包彈、戰斗彈、檢驗彈、教練彈);氣槍、獵...